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实施已经5年多,亟待从政策逻辑、任务逻辑和理论逻辑对乡村振兴实践进行再审视和再梳理,立足规律和趋势对乡村发展历程进行再探究和再研判,以期对未来乡村振兴方略进行再思考和再谋划。研究认为:①政策逻辑层面,乡村振兴顶层设计已经完善,其系统架构、政策主线和关键问题日渐清晰。任务逻辑层面,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围绕“二十字”方针和五大振兴领域全面铺开,政策精度和实践准度亟待提高。理论逻辑层面,乡村振兴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探索,对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性、学理化的阐释和架构还有待进一步突破。②规律趋势方面,在农业产业份额和就业份额逐年降低的背景下,乡村产业发展出现“超预期裂变”趋势,主要体现为产业容量逐年扩张、产业效率快速提升以及产业形态加快重塑。随着城乡互动发展迈入新阶段、乡村内部演化出现新特征、乡村治理建设涌现新动能,乡村空间经济社会呈现“分类转型发展”的趋势,其功能形态、特征表现与路径模式逐渐特色化、多元化。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已突破空间约束,由单向互斥性流动过渡为双向协同耦合性流动,呈现“双向跨界窗口”趋势。2020—2035年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窗口期。③结合乡村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围绕极端问题构建战略底线保障体系;坚持融合思维,培育城乡融合区域协同发展新活力;坚持转型思维,探索未来乡村建设实践进路;坚持窗口思维,抢抓数字化、生态化发展机遇;坚持改革思维,激活乡村发展内生动力。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已达“气候紧急状态”,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宣布碳中和目标和净零排放承诺。在气候变化减缓和传统的适应措施之外,自然科学领域和气候经济学领域探讨负排放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研究越来越多,但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视角对负排放技术综合效应的评估还比较少。该研究基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生态价值理论,将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型与宏观经济学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相结合,构建包含自然生态系统部门的N?DSGE模型,对负排放技术的气候效应、生态效应、经济效应以及福利效应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表明:①当可用技术条件下传统减排措施达到最大减排潜力后,可以依靠负排放技术实现净零排放乃至净负排放。②低强度、小规模实施负排放技术具有正向的气候、生态和经济效应,然而随着负排放技术实施强度增大,气候效应增强,经济效应削弱,社会综合福利明显降低。③敏感性分析证明了评估结果的稳健性,并进一步表明负排放技术的实施效果会受到传统减排水平和自然碳汇能力的影响。基于评估结果,应谨慎扩大负排放技术实施规模和实施强度,加强科学技术研发,降低技术成本;对不同负排放技术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加强负排放技术实施的治理,尽可能避免和最小化其负面影响,促进气候、生态和经济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协同;部署负排放技术不应放松传统减排的努力,应降低碳达峰峰值,同时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
摘要: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与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是实现“双碳”目标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探究不同试点政策下企业碳减排技术的选择,对节约企业生产成本、提升企业减排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该研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碳减排技术只包括源头治理技术和末端处置技术,且不考虑其他外部政策因素冲击的假设条件下,构建基于希克斯中性技术的生产函数,分析三类试点政策下企业的减碳技术选择机制。进一步,基于2000—2019年中国75个试点城市的3 766家企业的面板数据,运用Hansen门槛面板模型,验证了这一技术选择机制的科学性。研究发现,源头治理技术与末端处置技术在不同试点政策中的选择依据是末端处置技术投入占产出的比例。具体而言:①如果这一比例处于(0,0. 5)区间,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下,企业选用成本较低的末端处置技术;在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下,企业缺乏投入碳减排技术的意愿;在双试点政策下,企业既运用末端处置技术又投入源头治理技术减碳,并且前一技术见效快,投入更多。②如果这一比例处于(0. 5,1)区间,此时,末端处置技术成本已经超过产出的50%,那么三类试点政策下的企业均选择成本较低的源头治理技术减碳。③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在生产成本的约束下,非国有企业、老企业和高碳行业的企业缺乏增加减碳技术投入的积极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引导这三类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并通过政策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以及碳减排源头治理技术推广的方式激发这三类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主动性,最终以最小的碳减排成本实现碳排放总量的下降。
摘要: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中国重要的绿色金融政策之一,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该研究首先通过理论模型求解阐述绿色金融政策实现碳减排效应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利用2006—2019年中国282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及其中介效应作用机制,探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在地理区域、资源禀赋、主导产业、产业禀赋方面的碳减排效应异质性,以及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与低碳城市在碳减排方面的协同效应。研究表明:①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存在显著的碳减排效应,通过替换变量、缩尾处理、增加控制变量、改变窗口期、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模型、安慰剂检验等方法进一步验证了该结果的稳健性。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在微观层面通过提高重污染企业融资约束和降低企业碳排放进而实现城市层面的碳减排效应,在宏观层面通过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而实现碳减排效应。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并不存在显著的地理区域差异,但由于资源禀赋较好的城市存在“资源诅咒”问题,资源型城市比非资源型城市的试验区碳减排效应更差。④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在主导产业与产业禀赋不同的城市存在“马太效应”,第二产业主导的城市和老工业基地城市碳减排效果较差,第三产业主导的城市和非老工业基地城市碳减排效果较好。⑤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与低碳城市试点地区在碳减排方面具有显著的正向协同效应,两种政策同时实行的城市碳减排效果更好。
摘要: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案例调研等方法,全面分析了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定性与法治约束现状,并尝试总结碳市场不良资产规制的理念要义与法治改革措施。研究发现:在不良碳资产的定性上,相应法律缺乏识别对应碳资产不良化的自觉,亦不具备界定其内容与范围的实践。在不良碳资产的预防上,已有的法治安排难以克服企业经营不当、市场环境不佳、虚假承诺与市场投机行为等导致资产不良化的负面因素。在不良碳资产的处置上,现行法律不仅在处置主体、处置内容、处置程序与处置救济领域存在规范空白,仅有的关联尝试亦未契合碳市场不良资产消化的经济规律。因此,有必要着眼于不良碳资产形成与消除的逻辑脉络:在理念层面,一是应推崇透明的竞争观,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非正义。二是需要破解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充分提振碳市场维持运行的信心、保持信息的顺畅流通、改变碳减排交易的利益总量预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活动。三是应尽可能缩小承诺兑现的利益差距,避免价值泡沫的形成。在实践层面,一是应在规则与实践中明晰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属性、内容与影响。二是应形成预防不良碳资产累积的全面规制体系。三是需要以一体化思维应对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摘要: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减排是环境和气候治理的重要任务,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可以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该研究系统梳理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类别及量化评估方法,详细比较了自顶向下、自底向上、混合协同效应综合评估模型的特点和适用情况,分析总结了协同效应在各国单一目标和协同控制政策中的应用,以期为中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发挥协同治理效果提供经验指导。从技术视角结合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直接和间接联系,剖析了协同效应产生的根源;从行业视角探索电力、工业、交通等重点行业助力减污降碳目标的发力点;从管理科学的视角总结了协同效应综合评估中四个关键科学问题,并提出后续的突破方向。综合评估流程的规范化和各评估环节中的多学科交叉体现了综合评估的复杂性,需要剖析温室气体与污染物的产生和传播过程及二者之间的直接和间接联系、温室气体与污染物的健康影响机理等;综合评估中时间、空间和评估对象选择的多样性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需要依托逐渐成熟的大数据收集存储技术,加强协同控制对排放水平、健康水平、减排成本、农业和生态系统影响的定量刻画。增强协同效应评估的可比性有利于不同结果的相互佐证和对比分析,需要合理计算协同控制在不同维度的综合收益;国家、区域、城市层面评估的侧重点差异较大,需要明晰减污降碳治理体系并加强评估的层次性,以促进各级管理部门更科学地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政策实践。
摘要:准确分析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与影响因素,可为加快实现大豆生产碳减排提供理论依据与数据支撑。目前,鲜有关于中国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的研究,且尚未有关于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在选用生命周期评价法核算2011—2020年中国大豆生产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的基础上,采用含有非期望产出的超效率SBM模型测算中国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并基于Tobit模型探究影响中国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①大豆生产碳排放总量呈现“上升—下降—上升”的3阶段变化特征,2020年大豆生产碳排放总量较2011年提升了47. 70%;2020年单位产值大豆生产碳排放为7. 48 t/万元,较2011年的5. 64 t/万元增长了32. 62%;大豆生产的碳排放强度则由2011年的5. 16 t/hm2增至2020年的6. 09 t/hm2,增长了18. 02%。尽管碳排放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其中,黑龙江属于大豆生产碳排放总量大、单位产值碳排放高、碳排放强度高的地区,碳减排压力较大。②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呈先降后升的演变趋势,均值为0. 78。主产区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空间差异明显,除山西、吉林碳排放效率年均变化率为负,其余地区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年均变化率均为正,且山西碳排放效率具有较大提升空间。③碳排放效率影响因素分析表明,作物种植结构、财政支农水平、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对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具有显著正向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对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具有显著负向作用。建议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财政支农水平,并基于大豆生产碳排放效率的区域异质性分类施策,以推动大豆生产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农业碳减排。
摘要:加强环境产品贸易合作是推进区域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该研究基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利用2000—2020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54种环境产品贸易数据构建环境产品贸易网络,采用时间指数随机图模型(TERGM),探究区域环境产品贸易网络结构特征及其演化机制。研究发现:①样本区间内,环境产品贸易网络密度和平均聚类系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平均路径长度缩减,网络直径较短,但是受疫情影响,2020年网络特征指标数值明显下降。②意大利、中国、韩国和新加坡的点出度与点入度排名位于前列,在贸易网络中发挥“桥梁”与“枢纽”作用。中国后来居上,成为点出度与点入度最高的国家,引领区域环境产品贸易发展。③欧洲与亚洲是环境产品贸易网络中贸易合作最密集的两个地区,非洲、拉丁美洲地区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具有较少的环境产品贸易关系,且源自板块外进口关系数显著多于出口关系数。④TERGM分析表明,环境产品贸易网络存在显著的互惠性、连通性、稳定性和变异性。工业增加值、经济自由度和绿色创新存在发送效应和接收效应,人均GDP、环境规制存在发送效应。地理距离不利于形成环境产品贸易合作。⑤环境保护型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环境监测分析与评价设备贸易网络的形成和演化具有异质性。基于该结论,从引领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因地制宜深化环保产业合作、加快环保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提出了深化和拓展“一带一路”环境产品贸易关系的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绿色环保理念的不断深化,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逐渐成为评估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指标。该研究基于心理学顺序效应理论,聚焦CSR报告环境信息披露前置现象,以2011—202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CSR报告为研究对象构建环境信息章节位置衡量变量,研究环境信息章节呈现顺序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研究发现:①CSR报告环境信息章节前置导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显著增加,该结果在一系列稳健性和内生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环境信息章节前置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在上市公司环保意识和机构投资者特征角度具有异质性。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水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及行业环境敏感性均影响环境信息章节前置对机构投资者持股作用的发挥;相比非投资型机构投资者,投资型机构投资者更易受到环境信息章节前置的影响,其中合格境外投资者、保险资金受环境章节顺序的影响更大。③CSR报告环境信息章节前置的经济后果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未来价值的提升,该结果在不同价值衡量变量中均得以检验。在低托宾Q 上市公司中,环境信息章节前置对企业未来价值的增量作用更大。进一步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敏锐察觉环境信息章节前置的经济后果,更青睐低托宾Q 且前置环境信息章节的上市公司。该结论侧面验证了机构投资者的“聪明钱”效应。该研究剖析了环境信息章节呈现顺序对机构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为CSR报告环境信息章节存在顺序效应提供了实证证据,进一步拓展了心理学顺序效应在资本市场的研究,对CSR报告披露制度的完善和披露监督力度的加强以及机构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增强具有启示意义。
摘要:引导设施蔬菜种植户实现绿色转型是保障国家“菜篮子”安全的重中之重。然而,中国设施蔬菜生产分散,不易于政府和消费者监管,种植户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的现象屡禁不止,仅从生产端发力恐难以实现上述目标。为此,该研究从销售端着手,基于山东省五市十一县的微观调研数据,利用倾向得分匹配和中介模型,考察参与电商对设施蔬菜种植户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①参与电商的设施蔬菜种植户采纳绿色生产行为的概率比非电商户高23. 7%,利用工具变量法控制内生性后,该结论依然成立;从参与强度角度讲,高强度参与比低强度参与电商更能提高设施蔬菜种植户的绿色生产水平;从参与模式角度讲,平台电商对设施蔬菜种植户绿色生产行为的提升作用要强于社交电商。②异质性分析发现,作物类别、经营规模和风险偏好会导致影响效应分化,参与电商对根茎类、中等规模、风险偏好型设施蔬菜种植户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效应尤为明显。③机制分析发现,价格预期激励、交易成本节约、信息获取便利、质量信誉评价是参与电商影响设施蔬菜种植户绿色生产行为的中介渠道,中介效应占比依次为20. 48%、16. 60%、8. 28%、10. 63%。据此提出:鼓励种植户通过电商渠道售卖设施蔬菜,引导其提高参与电商强度,增加参与模式的多样性;电商推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作物类别、经营规模、风险偏好等群体异质性特征,制定差异化策略;重点完善绿色设施蔬菜的价格激励机制和交易成本节约机制,拓宽种植户信息获取渠道,密切关注消费者质量评价反馈。
摘要: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摘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核污染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新的保险标的。政府主导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分散核污染水污染风险,确保未来污染损害发生时能为受害人及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提供财务赔偿保证,填补赔偿环节中作为赔偿者短板的赔偿能力,使得赔偿有序、高效进行,为有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保障。为此,应借助政府公权力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①通过立法强制核污染水污染责任投保。②面对来自未来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将核污染水持续污染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明确界定为持续性保险事故,对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系统。③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更好地控制污染风险和经营风险,明确保险公司对核污染水污染风险进行承保的义务及其参与权,通过相关政策为专门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日本政府授意或主导核污染水排海,依国际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建立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国际合作进行磋商,包括:日本履行核污染水排海告知义务,放宽利益攸关国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的限制,对核污染水强制责任进行共同保险,搭建共同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保险衍生工具共同推动核污染水巨灾证券化,共同商定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留存期限、使用管理,建立长期的、提留充足的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日本与利益攸关国应就核污染水损失评估体系建设进行国际合作,为保险公司核保提供核污染水风险评估、损失评估、损害处理及赔偿等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摘要:因面临“资源诅咒”问题,传统资源型城市如何通过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困扰学界和政界的重大难题。该研究以中央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政策为切入点,探讨绿色考核对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发展的作用机制和经济后果。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综合指数法计算绿色考核政策的强度,并使用方向距离函数模型对资源型城市绿色经济增长指标进行了测算,进而基于2006—2020年的城市面板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工具变量模型实证检验了绿色考核政策和资源城市绿色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①地方政府绿色考核能够显著促进资源型城市绿色经济增长、破解“资源诅咒”,该结论在改变自变量测度、排除竞争性解释等多重情景下依然稳健。②绿色考核主要通过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工业结构清洁化、资源配置优化三条作用途径,实现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③异质性分析表明,在地方官员晋升激励强、地方国企依赖程度低的地区,绿色考核政策促进资源型城市绿色经济增长的效果更加明显;此外,在成长阶段为成熟型和衰退型、以煤炭和金属类为主要禀赋的资源型城市,绿色考核政策效果更好。区别于以往研究大多围绕资源管理提出的破解策略,该研究揭示了良好的目标考核机制也能有效破解“资源诅咒”。这不仅为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资源诅咒”治理文献补充了新的经验证据。
摘要:锂已成为新能源革命的驱动力,国际社会共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是实现碳中和的基础资源之一,其生产和消费对世界经济有着重要影响,从贸易网络结构韧性的角度出发研究锂产业链,对优化产业布局,锻造强韧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通过构建“度分布-度关联”双变量贸易网络结构韧性演化评价模型,对比分析了2000—2021年全球锂产业链上游、中游和下游的贸易网络结构韧性类型及演化趋势,并针对美国制造业回流等现实背景,对全球锂产业链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结论表明:①就节点度而言,中国、美国和欧洲是全球锂产业链贸易网络中最为活跃的国家及地区,其贯穿了锂全产业链的全球贸易。②就网络结构韧性而言,上游和中游网络有扁平化趋势,其层级性较低;下游网络立体化特征明显。③就网络类型而言,锂产业链上游和中游仍处于同配性网络,下游网络已演化为韧性网络。④就网络结构韧性演化水平而言,锂产业链的网络结构韧性一直处于波动变化状态,综合水平表现为上游韧性<中游韧性<下游韧性。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对策建议:完善相关机制建设,打造产业链良好生态;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强化资源自给重要性;深化锂产业链的整合重构,实现产业链自主可控;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提升产业链国际竞争力,以建成具有更高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锂产业链。该研究为了解全球锂产业链网络结构韧性格局,保障中国锂产品稳定供需,实现锂产业链自主可控提供有益探索。
摘要:林长制政策是中国新发展理念下的创新性举措,也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探究林长制政策与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的关系,该研究基于2017年合肥市、安庆市与宣城市设立林长制政策这一准自然实验,选取2006—2020年中国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算了城市层面的土地绿色利用效率,并在机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合成控制法和渐进双重差分法构建反事实框架,识别了林长制政策对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的影响及路径。研究发现:①整体来看,样本期内合肥市、安庆市、宣城市的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2. 103%、16. 090%、7. 505%,表明林长制政策显著提高了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而且促进效应在政策未实施前效率低的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该结论依然成立。②分年份来看,合成控制法的政策效应与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的年增长率都表明林长制政策的促进作用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促进作用越强。③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林长制政策主要通过提高政府环境注意力、经济集聚水平和公众环境关注度来提高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由此,该研究建议政府积极建设林长制政策体系。通过林长制政策压实领导干部生态责任,提高政府的生态环境注意力,进而推动政府在提高土地绿色利用效率中做出更多努力;领导干部应摒弃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无法共促的思想,通过提高经济集聚水平,提高城市土地绿色利用效率;政府应积极带动多元主体参与林长制政策与环境治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摘要:围绕为何农地产权经“两权分离”后还需再造的议题,该研究从比较基于市场交易和无偿分配的两种“两权分离”形式入手,剖析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本质、困境及优化路径,探讨了农地产权可能的终极形态。研究表明:①“两权分离”的形式决定了农地产权的变迁路径。通过对比城市土地产权和农地产权在“两权分离”形式上的差异,可以发现,基于市场机制的“两权分离”无须进一步的产权细分,而基于无偿分配的“两权分离”却需产权再造。因此,农地“两权分离”的症结不在于权利分离的架构,而在于权利分离的形式。②虽然“三权分置”能降低产权不稳定的危害,并使产权交易不再封闭,但是建立在土地流转基础上的“三权分置”面临流转合约不稳定和产权主体多重的治理难题,导致流转型土地经营权难以发展成物权性质的产权,并造成承包权与经营权间的分置不彻底。③短期或局部来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需要适应流转合约不稳定的阶段特征,应赋予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有限权能。长期而言,可通过改变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形式,或变换“三权分置”的产权交易形式,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置,促进土地经营权物权化。④如同基于无偿分配的“两权分离”只是农地产权的早期形态,“三权分置”也可能是农地产权在特定阶段的形式,农地产权最终可能演变为基于市场机制的“两权分离”。一种可能是通过土地承包权的市场化改革迂回到基于无偿分配的“两权分离”,另一种可能是基于市场机制直接从集体产权中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摘要:该研究对2009—2020年中国流转耕地“非粮化”的时空格局进行量化测度,利用Tobit模型、空间计量模型和工具变量法,从“人”“地”“钱”多视角探析流转耕地“非粮化”的驱动因素及其空间异质性。结果显示:①流转耕地“非粮化”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非粮食主产区的流转耕地“非粮化”是全国层面流转耕地“非粮化”加剧的主要原因。②土地流转是耕地“非粮化”的重要驱动因素。提高土地流转面积和将土地流转给生活型经营者,有利于抑制耕地“非粮化”发展,但土地流转租金上涨会难以避免地加剧耕地“非粮化”程度。③土地流转与耕地“非粮化”关系存在区域异质性。在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面积提高对流转耕地“非粮化”的抑制作用更强;在非粮食主产区,生产型农业经营者采取“非粮化”种植行为的倾向更强。因此,为应对流转耕地“非粮化”现象,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防止流转耕地“非粮化”目标完成好的地区给予奖补;重点规范非粮食主产区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行为,对农户粮食种植行为给予奖励;进一步推进粮食主产区的土地流转和整治工程,发展耕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平台,继续加强土地流转价格监控。
摘要:河长制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探索河长制治理系统机理是发展中国特色水资源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构建河长制治理系统分析框架,并利用2011—2020年江西省、安徽省、福建省、云南省4个省份的5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水资源与河长制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政策工具、水利工程对水资源系统治理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①河长制具有一定的水资源系统治理效果。系统治理效果是借助政策工具与水利工程“软”“硬”两类治理工具,通过间接改变水资源用户取/用/排水行为的方式,或直接改变水资源系统状态的方式来共同实现的。②政策工具之和会促使所有水资源用户产生节约用水行为,强制型政策工具会促使农户选择节约型灌溉行为,混合型政策工具则会促使企业选择产业结构升级型排污行为。③混合型政策工具会扩大水利工程的建设规模。④自愿型政策工具只有在水资源系统所受外界压力较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公众参与治理的方式发挥系统治理效果。⑤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与系统治理效果呈现倒“U”形关系,只有当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处于适度范围内时,水利工程才具有提升系统治理效果的作用。随着水利技术水平的提高,倒“U”形曲线的顶点有所降低,水利工程建设的适度规模缩小。通过诊断复杂区域河长制治理系统的方法,认为河长制可从调整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占比,掌握各地不同资源用户取/用/排水行为模式,支持水利技术发展,科学控制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等方面进行优化。
摘要:依托“流域-地区-行业”层次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式,“流域-地区”层次影响制约“地区-行业”层次的初始水权分配,“流域-地区”和“地区-行业”层次的初始水权分配共同影响流域综合效益。现有研究主要聚焦“流域-地区”或“地区-行业”层次的初始水权分配,但将两个层次集成进行初始水权分配仍有待深化研究。为此,构建主从递阶双层优化方法,开展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研究。具体可表述为:①针对“流域-地区”层次,建立流域综合效益优化函数与约束条件。构造适应性诊断准则和空间均衡性诊断准则,嵌入流域综合效益优化函数中,提高地区之间初始水权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流域分水的空间均衡性。②针对“地区-行业”层次,建立地区综合效益优化的非线性目标规划模型,保障行业发展用水需求。并构造匹配性诊断准则嵌入非线性目标规划模型中,提高地区不同行业初始水权分配与行业发展的匹配性。③集成“流域-地区”和“地区-行业”层次,应用主从递阶双层优化方法,开展黄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实践探索。研究得出:通过黄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设计,得到黄河流域涉及省区水权分配比例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加权值比例的比值,其中,内蒙古-陕西、陕西-宁夏、宁夏-山西、山西-河南、河南-甘肃、甘肃-青海、青海-山东分别为0. 84、1. 45、0. 84、1. 08、1. 19、1. 77、1. 02,满足适应性诊断准则。黄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 10,属于“空间均衡度很高”,满足空间均衡性诊断准则。黄河流域涉及省区不同行业的水权配置与行业发展的匹配度均超过0. 90,属于“高度匹配”。同时,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优化函数对应的满意度分别达到0. 946、0. 943、1. 000,黄河流域涉及省区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优化函数对应的满意度均超过0. 90。结果表明,该方法能够有效破解流域初始水权分配难题。为保障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有效落实,必须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双控行动,提升流域水利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流域产业用水结构合理化与产业结构高级化。